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〔2014〕343号各省、自治...

发布时间 2026-07-14 13:55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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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

民函〔2014343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),计划单列市民政局,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民政局:

一直以来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参照军人伤亡抚恤的 有关法规政策执行,民政部1989年印发的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、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》(民〔1989〕优字34) 2004年印发的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 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函〔2004334)先后对此进行了明确,保 证了这部分人员有关待遇的落实。2004年以来,军人伤亡抚恤法 规政策不断修订完善,部分旧的法规政策被新的法规政策代替,为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依法进行,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:

一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,按照《伤残抚恤 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残和抚恤;其评残条件、伤残性质的认定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、伤残抚恤金标准等参照《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》、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》等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二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,拟评定为烈士的,按照《烈士 褒扬条例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。

三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,由其所在单 位或地区参照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四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、发放办法按 照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》(民 发〔2001317),民政部、人事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》(民发 〔200764)和民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《关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 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1192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五、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按照民政部等9部门《关于印 发〈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〉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101 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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